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罚款,吊证,判刑
有些小区,不管是周围的公共环境,还是公共设施,给人的感觉是无人管理。刘先生所居住的小区内,道路高低不平,坑坑洼洼,晴天尘土飞扬,雨天一片泥泞,无论是行人还是驾车者都感到非常不便,可李先生每年被要求交纳的公共设施维修费用高达5073.24元。李先生问:“这些钱用到什么地方了?”
这的确是个大问题。围绕这个问题,《物业管理条例》作出的规定有: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新区新房维修问题或许不是很突出,过保修期后的维修费用会明显增大。这个问题的监督工作不可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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