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指出的是,房屋和设备设施的各种图纸、技术资料、使用说明、检修记录档案,以及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业主情况资料,是进行物业管理与服务的基本条件,关于物业管理资料的移交问题,《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
二是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三是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所以,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应就物业管理资料的移交内容和程序规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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