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分以下两种情况:
(1)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2)公有住房出售以后,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双向筹集。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该部分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专项维修资金属售房单位所有。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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