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适用于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分类:Ⅰ类:煤矿用电气设备;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矿用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规定要求。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矿用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矿用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保护接地、漏电保护、过流保护,通产称为煤矿井下电气网络的三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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