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责任编辑:Seazy

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扫一扫 立即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