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安全保障煤矿的关闭
对无安全保障的煤矿的关闭,《特别规定》第十四条作出了规定。
1.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胁由于煤炭赋存条件先天存在着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自然灾害威胁,对于某些安全生产隐患是不可预见、不可抗拒、不可改变的。存在这些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煤矿安全无保障的,应予关闭。
2.现有科学技术难以有效防治煤矿的自然灾害威胁是现有科学技术没有认识或者没有有效防治方法或者措施的。可以通过关闭煤矿而避免事故发生。
3.对安全生产无保障的煤矿应当先予停止生产发现无安全保障的煤矿,不能任其继续生产,必须及时采取果断措施。《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
4.关闭的程序和实施(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后,还应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政府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组织实施。决定是否关闭和组织实施关闭无安全保障的煤矿的行政主体,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