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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人事考试网公布2015年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2015-04-23 16:07  来源:徐州人事考试网  字体:  打印

  摘要:新考生报名流程:网上注册、照片上传、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初审、交报名表、网上缴费确认。网上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5年4月15日9:00-26日16:00(报名截止后,系统自动关闭,无法补报名,也无现场报名,请务必在报名时间截止前报名)。资格初审时间:4月27日-28日(9:00-11:30,14:00-17:00)。网上缴费时间:4月27日9:00-30日16:00.网上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5年4月15日9:00-26日16:00.网上缴费时间:4月15日9:00-30日16:00.8月28日~9月3日,报考人员可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考务费每人每科60元,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12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教材征订与培训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考试报名资格初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具体报名工作由市人事考试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

  考试时间定于9月5日、6日两天。

  考试原则上在各省辖市均设立考点,考试具体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科目设置及管理模式

  考试共设《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当年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四、试题题型及答题方式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

  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及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五、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港澳台居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科(4科)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2002年9月3日)前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三)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考试的,请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报考条件中对中专以上学历层次专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的审核,可参照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和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执行。

  六、报名工作

  (一)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报名网址:“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zg.cpta.com.cn/examfront)”,我市具体报名通知请登录徐州人事考试网(www.xzrsks.com)进行查看。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资格考试统一网上报名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7号)精神,全国统一报名系统档案库仅包含成绩有效期内报考人员档案信息,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一律按新考生处理。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网报系统档案库包含2013年和2014年报考人员档案信息。

  (二)新考生报名

  新考生报名流程:网上注册、照片上传、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初审、交报名表、网上缴费确认。

  网上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5年4月15日9:00-26日16:00(报名截止后,系统自动关闭,无法补报名,也无现场报名,请务必在报名时间截止前报名)。

  资格初审时间:4月27日-28日(9:00-11:30,14:00-17:00)。

  网上缴费时间:4月27日9:00-30日16:00(缴费截止后,系统自动关闭,无法再缴费,也无现场缴费,请务必在缴费时间截止前完成网上支付)。

  凡报名参加此项考试的新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报名材料(本人或委托他人)送至徐州人力资源服务中心B区一楼大厅(地址:食品城南、昆仑大道北,十字路口交叉处,市内乘5、64、91、93、95、602、603路公交车到食品城站下)由市职称办进行现场资格初审,对逾期未来者视为自动放弃。

  现场资格初审时,需送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1.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表(激光打印机黑白打印,禁止针式打印机打印,本人必须签名,左下角“单位意见”栏必须填写完整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2.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3.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2001年后取得(含2001年)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还须提供网上学历认证材料(有效期内带二维码的电子注册备案表)(学历认证材料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www.chsi.com.cn)实名注册,查询本人学历信息,并打印查询信息或者进入学信网通过“零散查询”获取学历信息);

  4.免试部分科目人员还须提供高级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业务工作证明(报名表左下角“单位意见”一栏填写“该同志从事工作已满年”,空格填写完整并盖章即可,不必单独出具)。

  现场资格初审前报考人员必须将以上材料装订整齐后(报名表必须在第一页)交至现场审核人处。

  对新报考人员的报名材料,审核人员应认真审核原件,对按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审核人必须在确认审核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审核印章。凡未按要求签名和加盖审核印章的相关材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

  报考人员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自查报考资格,如网上支付成功后,一旦在审查中被查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者,所支付报名费用将不再退回。

  (三)老考生报名(有档案号)

  对于全国统一报名系统档案库中包含的报考人员(老考生),网上报名时需按要求填写相应报名信息和上传照片,经网上支付成功后即完成报名,无需再进行现场资格初审。

  网上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5年4月15日9:00-26日16:00(报名截止后,系统自动关闭,无法补报名,也无现场报名,请务必在报名时间截止前报名)。

  网上缴费时间:4月15日9:00-30日16:00(缴费截止后,系统自动关闭,无法再缴费,也无现场缴费,请务必在缴费时间截止前完成网上支付)。

  (四)所有报考人员网上支付成功即报名完成,未按时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上传照片、缴纳报名费的视为报名无效。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会同安监局认真进行资格初审,并及时将本地区所有报考人员的信息和报名汇总名册、初审合格的新报考人员的报名表以及有关材料按报考级别分类报省人事考试中心,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安监局于6月上旬对报名资格进行终审。请考生在此期间关注徐州人事考试网(www.xzrsks.com)上发布的相关公告信息,并保持通讯畅通,如需核补材料的考生请在公告信息规定时间内提供,逾期将按自动放弃处理。终审结果发布时间如有变动,以省厅具体公布时间为准。

  (六)8月28日~9月3日,报考人员可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对报考资格条件、专业、学历、年限、单位等存有疑问的考生可联系资格初审咨询电话:(0516)85798231、85798098;照片上传、网上支付咨询电话:(0516)80800320、85608529、83204796;证书领取地址:徐州新城区市行政中心东综合楼A区229室(市职称办),咨询电话:(0516)80801177.

  七、收费事宜

  (一)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核定省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5〕18号、苏财综〔2005〕1号)文件规定,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考务费每人每科60元,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务必于报名结束后即将相应费用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需要报销的考生请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节假日休息),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持准考证与身份证(代领者须持代领者的身份证和考生身份证与准考证)到新城区行政中心东三区339室市人社局财务室(徐州市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市内可乘91路、92路、93路、95路车)领取。请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逾期不补(考试时不需要出具票据)。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3日

  附件1: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报名 网上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5年4月15日9:00-26日16:00(报名截止后,系统自动关闭,无法补报名,也无现场报名,请务必在报名时间截止前报名)。
资格初审时间:4月27日-28日(9:00-11:30,14:00-17:00)。
网上缴费时间:4月27日9:00-30日16:00(缴费截止后,系统自动关闭,无法再缴费,也无现场缴费,请务必在缴费时间截止前完成网上支付)。
4月16~28日
(双休日除外)
省直报名点受理所属考区新报考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4月30日前 报考人员完成网上缴费
6月上旬 进行报名资格终审
安排考场、向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上报试卷预订单
82893 报考人员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95 上午 09001130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 14001630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96 上午 09∶0011∶30 安全生产技术
下午 14∶0016∶30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附件2: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

  附件3: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一、原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7〕109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五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一)劳动安全工程

  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危险品储运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二)劳动卫生工程

  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卫生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卫生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三)特种设备安全工程

  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或起重设备安全工程中的科学技术或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规划设计与实施;安全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四)安全检测检验技术

  1.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评价方法、技术研究;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维修;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2.综合性专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五)安全系统工程

  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工程监督与综合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

  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99版)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详细信息

  职业名称: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编码:2-02-32-00

  所在分类: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描述: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进行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监测、控制、评价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研制、开发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制定劳动安全技术标准等有关技术文件;

  (2)进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监测、控制、评价职业危害,研制、开发劳动卫生防护用品,制定劳动卫生技术标准等有关技术文件;

  (3)研究、推广承压设备、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工程科学技术,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和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等技术文件;

  (4)研究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和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的评价方法、技术,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修理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制定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等技术文件;

  (5)对安全工程进行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研究制定安全工程监督监察与综合性技术标准等技术文件,进行事故危害预测预防并提出咨询建议,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进行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

  附件4: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10.《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替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9.《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10.《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1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

  1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1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14.《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1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1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7.《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

  18.《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19.《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20.《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

  21.《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

  2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23.《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

  24.《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25.《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责任编辑: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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