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
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集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实施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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