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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主体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广义的执行主体是指执行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和因违法行为而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两方因行政处罚而共同成为执行主体。狭义的执行主体不包括行政相对人。本章所指的执行主体即为狭义的执行主体。包括:(1)法律法规赋予其行政处罚职权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2)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3)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处罚权的其他组织;(4)人民法院(无处罚权的机关和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指确保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程序。执行程序是完成行政处罚的重要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处罚决定中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得到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