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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估制度与政策:《物权法》确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2015-07-14 13:42 来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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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对确认物权的规则做了规定,房地产等各类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可以不登记的外,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一)不动产登记原则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二)登记机构的职责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为: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 记机构应当提供。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登记机构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三)不动产登记的载体

      不动产登记簿是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管理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档案,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四)不动产登记的生效时间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一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 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五)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一项请求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 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六)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是 保护事实上的权利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以及真正权利状态的法律措施。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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