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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部属设计单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2005-05-19 00:00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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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部属设计单位: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建设部所属设计单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现将建设〖1997〗222号文、223号文,〖97〗建设注字46号文及注工〖1997〗4号文等文件转发给你们。为使此项工作稳妥,顺利地进行,结合部属单位的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考核认定的范围根据有关规定,第一批申请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人员必须是设计单位从事工业与民用房屋结构和塔架结构的设计人员。从事其它结构设计的人员何时申报另行通知。

  二、高等院校结构专业教师的考核认定高等学校结构专业教师受聘本校设计单位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方可通过本校设计单位申报考核认定,结构专业教师在本校设计单位以外社会兼职进行结构设计的年限和设计项目不予确认。

  三、离、退休人员的考核认定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受本单位返聘的,由本单位负责推荐上报;受其它设计单位聘用的,必须在聘用期满一年以上时,方可由聘用单位推荐上报。

  其他流动设计人员,必须在一个设计单位受聘一年以上时,方可由该单位推荐上报。

  四、凡经考核认定已取得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者,不得再经考核认定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违反者不仅不予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认定,而且还要取消注册建筑师资格。

  五、严禁任何个人在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重复申报,对重复申报人员,一经核实、即取消考核认定资格。

  六、通过考核认定审查初审合格人员,还需按规定参加统一测试。具体测试内容和办法另行通知。

  七、各单位应深入、细致地做好本单位的考核认定人员的推荐上报工作,按照标准严格把关。申报表中填写业绩和证明材料必须准确、无误,不得涂改。对提供假材料、假证明的个人或单位,按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注工(1997)4号文的规定处理。

  八、各单位所有申报材料必须一次报齐。凡申报材料或证明材料内容不清、不全、不详者,不再接收补充材料。

    九、申报考核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

  2、毕业证明、高级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3、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证明(原件)。

  4、对工作单位变动者,应出具原单位的设计年限和业绩证明(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5、对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受本单位返聘的,应提交返聘证明(复印件);受聘其它设计单位的应提交聘用证明。

  十、按全国注册工程师管委会的规定,申报考核人员需交纳考核申报、审查费和培训、测试费。具体收费标准另行通知。

  请各单位于98年3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司建筑设计处。

  附件:

    1、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1997〖222号文)

  2、关于一九九七年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7〗223号文)

  3、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和一九九七年资格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97〗建设注字第46号文)

  4、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核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工〖1997〗4号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考核认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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