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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建造师执业注册

    2005-08-18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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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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