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7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消防水泵房
第8.8.1条 消防水泵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设在楼层上的消防水泵房应靠近安全出口。
第8.8.2条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每台工作消防水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
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第8.8.3条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第8.8.5条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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