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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2008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2008-11-10 10: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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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安监人事[2008]77号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现在开始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初始注册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前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通过2003年注册资格认定,或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需要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应参加注册前继续教育,取得注册前继续教育证书后,向省局提出初始注册申请。

      2008年注册前继续教育培训由省局宣传教育中心(国家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组织实施。具体事宜由省局宣传教育中心另行通知。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

      (一)申请人参加注册前继续教育培训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5.近期免冠正面二寸照片4张。

      以上资料均需用A4纸,按照前后顺序装订成册。《初始注册申请表》需要A4纸打印并有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字。上述材料是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注册的必备资料,缺一不可。

      (二)其他事项

      1.按照注册工作程序要求,省局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资料进行汇总后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终审并将拟注册申请人进行公示后,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

      3.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方面的政策及相关信息,省局将在网站上公布。网址:

      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芳、刘岩。

      联系电话:024—86892975(带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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