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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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

2007-12-22 13:31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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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须受聘于有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的单位,并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委托业务。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自2005年11月15日起开始,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或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本公告的要求,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后三年内申请登记。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按照《管理办法》中设定的十六个类别进行登记。申请登记人员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暂按一个登记类别进行申请。所在单位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13;所在单位为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4;所在单位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5;所在单位为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6.

  五、申请登记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表;

  (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四)专职受聘证明(其中,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企业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应提交离退休证明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

  (五)所在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非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法人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六)除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成员外,申请登记类别2-16的人员,还需按本公告附件要求提交与登记类别相应的业务能力证明材料。

  六、申请登记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通过www.china-eia.com网址登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登记申请表。

  七、登记管理办公室自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在准予登记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中的“登记情况”栏内加盖登记专用印章,并为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八、登记管理办公室在对申请登记人员情况进行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登记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登记:

  (一)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二)有《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申请登记的;

  (四)申请登记的单位名称与其所持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中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五)网上未提交申请表或网上提交内容与书面材料中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

  (六)未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开展业务的。

  九、已经登记人员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

  十、已经登记人员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按《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其中,因单位调动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解除人事(或聘用)关系证明或离退休证明,并按本公告第五条第四、第五款的要求提交现单位专职受聘证明和现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因单位调动申请变更登记的,一年内只予办理一次。增加登记类别的变更登记暂不予以办理。

  十一、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应当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再次登记。再次登记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十二、《登记证》遗失的,应向登记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补办的书面报告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十三、为方便办理,书面申请材料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寄送。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赵瑞霞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二号

  联系电话:(010)84910530,84915232

  邮政编码:100012

  附件:业务能力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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