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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责任(一)

2008-02-22 10:02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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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责任

  一、土地法律责任的概念

  土地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责任。承担土地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土地违法行为。所谓土地违法行为,是指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的规定,滥用权利都可以构成违法。土地违法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1)构成土地违法的只能是行为,即作为或不作为。

  (2)土地违法行为是有过错的不合法的行为。所谓不合法的行为是从行为的外部特征看违背土地管理法律规定的行为(作为、不作为)。所谓有过错是指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是从行为的内在方面考察行为的。

  (3)行为的违法性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二、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

  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是指引起法律后果所必备的法律事实系统,是一种特殊的事实构成。只有具备这一事实系统的全部事实(要件),才能构成违法。这些事实(要件)是:

  1.违法行为的客体

  土地违法的客体是土地管理法所保护的土地资源。

  2.土地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这是指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与土地法律要求不相符的意志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要确定土地违法的客观方面,还必须查明行为与造成结果之间的联系。

  3.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

  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指实施了土地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及其公之人员。

  4.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在行为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社会造成危害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谓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土地关系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行为,如果只有在客观上造成损害而无主观上的过错,一般不认为是违法。但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例题: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a.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

  b.违法行为的客体

  c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d.土地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答案:a.b.c.d.

  三、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

  (一)行政违法行为

  (二)民事违法行为

  (三)犯罪

  (四)土地法律责任的种类

  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可以将土地违法行为分为土地行政违法行为、土地民事违法行为和土地刑事违法行为三种,相应的土地法律责任可分为土地行政法律责任、土地民事法律责任和土地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1.土地行政法律责任土地行政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土地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土地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对土地行政法律主体追究行政责任的法律后果。其特征如下:

  (1)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及有关土地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判断一定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土地违法行为有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情况,如用地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而占地行为属于作为的土地违法行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为而不为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土地违法行为。

  (2)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由土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来承担,由土地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土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土地行政主管机关(包括其公务员)和土地管理相对方。土地行政主管机关依法主要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3)追究土地违法者行政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惩戒违法人,教育其它人。

  2.土地民事法律责任

  土地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有关土地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发生在土地侵权案件中或者是因为土地所有权或因土地的使用而发生的纠纷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民事法律责任一般有以下几种:

  (1)赔偿损失。主要适用于因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又不可能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而采取的一种方式。

  (2)停止伤害、排除妨碍。主要适用于相邻关系中行为人虽没有直接侵犯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权或土地使用人的使用权,但妨碍了权利人正常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权,行为人应排除妨碍。如在土地使用权人所使用的房屋旁挖沟引水,致使地基下沉;又如在平房前建造高楼,影响后方住户的采光等。

  (3)罚款。主要适用于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的行为人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除承担其它民事责任外,主管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具体处理案件过程中,可对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以惩戒土地违法行为人。

  (4)消除危险。主要适用于行为人的行为虽未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尚未侵犯权利人的权利,但确有可能发生侵害权利人的权利的危险,应采取措施,防止其侵害的发生,即消除危险。要求消除危险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存在确有发生损害危险的可能即可。

  (5)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轻微的土地违法案件中向他人表示悔过的一种形式。

  3.土地刑事法律责任

  土地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节、性质严重,而且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否定性评价。

  四、各种违法行为的土地法律责任

  (一)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1,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认定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只要实际上发生了一方违法地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金,则可以认定为买卖。对在实质上非法将土地权利完全地、永久地提供给另一方,另一方为此支付价金的,应定性为“买卖土地”;对将土地违法地有期限地提供给他方使用,或者一方支付金钱以外的标的物,另一方提供土地的,则应定性为“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对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没收违法所得。所谓违法所得,是指依照违法行为,一方应当交付给另一方的钱或物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4)罚款。

  (5)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是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行使行政处分权的机关是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6)刑事责任。主要是指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时,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情形。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应当依法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照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1.对破坏耕地行为的认定

  破坏耕地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占用耕地建窑、建坟;二是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三是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的。认定破坏耕地行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耕地质量受到破坏。

  2.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即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减轻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是一种补救性质的处罚,其目的在于使被破坏的耕地得以恢复,以保证现有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2)罚款。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但是否处以罚款,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视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确定。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幅度,应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

  (3)刑事责任。当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即构成破坏耕地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例题:判断认定破坏耕地行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耕地质量受到破坏。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1.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认定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二是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三是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四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土地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和“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这两种违法行为,虽然处罚方式并无区别,但在具体定性时应注意把握其区别。认定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应注意把握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申请用地时有骗取批准的主观故意,这种故意可能表现为隐瞒或者虚构户籍人口数量、隐瞒原土地使用面积或土地利用现状、将耕地申报为非耕地等;二是行为人实施骗取行为后,已经取得了用地批准文件,没有取得的,骗取批准行为不能成立。已经取得的,即使用地批准文件是越权批准的无效文件,骗取行为依然成立;三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占地行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行为人没有取得任何批准文件而擅自使用土地。因此,是否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是两者的根本区别所在。

  2.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4)罚款。

  (5)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非法占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行使行政处分的机关是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6)刑事责任。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等。需要说明的是,构成此罪,必须是非法占用耕地。

  例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a.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

  b.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c.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

  d.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土地的行为

  答案:a.b.c.d

  (四)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1.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认定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二是农村村民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三是农村村民建住宅的面积超过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认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其主体必须是没有城镇户口的农村村民。此外,建住宅不仅包括农村居民建住房,还应当包括兴建与所建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其它建筑物和设施,包括厨房、厕所等。

  2.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是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五)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

  1.对非法批地行为的认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非法批地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没有批准权的单位非法批准,例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就是非法批准,其原因是主体不合法;

  二是虽有批准权但超越了批准权限而非法批准,例如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就是非法批准;

  三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非法批准,即由于批准内容违法而导致的非法批准;

  四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非法批准。

  2.对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

  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形式有两种: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非法批地行为,在行政上是一种渎职行为,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对非法批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时,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处罚。

  3.对非法批准的土地的处罚

  当事人由于非法批准而使用的土地,由于批准文件是无效的,那么依据此文件而使用的土地在实体上便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必须予以退还。如果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就要承担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罚款等。

  但是因非法批准而使用土地的当事人,因退还土地而遭受的损失,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例题:判断因非法批准而使用土地的当事人,因退还土地而遭受的损失,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六)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的法律责任

  1.对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的认定

  非法侵占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为已有的行为;非法挪用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挪作他用,以谋取利益的行为。

  2.对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的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

  (1)刑事责任。非法侵占征地费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非法挪用征地费,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行政处分。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要给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

延伸阅读:土地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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