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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纠纷的特点及解决途径-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

    2021-05-08 16:2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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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一级建造师已经进入备考阶段,但有许多考生可能在这个阶段会不知从何下手来进行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行政纠纷的特点及解决途径

    1.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

    ■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行政机关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范围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

    ■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调或征得其同意

    ■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2.易引发行政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建法规考点321

    干扰项: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不属于行政纠纷

    3.行政纠纷的解决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一建法规考点322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内涵

    一建法规考点323

    5.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

    ■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的主体,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

    ■当事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办法

    6.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

    ■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

    ■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

    ■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可以互易诉讼身份。(只能民告官,不能官告民)

    7.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无特殊规定可自由选)

    ■如先选择了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可先复议,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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