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已经进入了冲刺阶段,在当前阶段,考生们应该已经学习过了一遍教材,对教材中的考点知识点有了一个基础的了解。现在考生们需要的是对重要考点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
建设工程教育网为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生们整理汇总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重要章节的精华考点知识点,以下内容均为重点,快拿小本本记下来!
考点五: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2015、2014、2013、2012年考点)
【考频分析】★★★★
【考点精讲】
一、不动产权利自登记后生效,动产的权利自占有和交付后生效。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权利成立必须经过登记,例如房产和建设用地,需要有行政审批后,才能取得权利。而动产则以交付使用和占有等行为界定权利的产生,如果有合同以合同日期为准,产生权利。例如二手手机出售,权利以交付使用而产生。
三、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对于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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