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已经进入了冲刺阶段,在当前阶段,考生们应该已经学习过了一遍教材,对教材中的考点知识点有了一个基础的了解。现在考生们需要的是对重要考点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
建设工程教育网为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生们整理汇总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重要章节的精华考点知识点,以下内容均为重点,快拿小本本记下来!
考点五: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016、2014、2013年考点)
【考频分析】★★★★
【考点精讲】
一、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
(2)禁止超越资质等级或者以他人的名义承揽工程。
(3)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二、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1)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2)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
三、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1)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四、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五、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六、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七、承担的相应责任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追究责任:
(1)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10%的罚款;
(4)向社会公布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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