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已经进入了冲刺阶段,在当前阶段,考生们应该已经学习过了一遍教材,对教材中的考点知识点有了一个基础的了解。现在考生们需要的是对重要考点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
建设工程教育网为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生们整理汇总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重要章节的精华考点知识点,以下内容均为重点,快拿小本本记下来!
考点三: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2016、2015、2014年考点)
【考频分析】★★★
【考点精讲】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依据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2)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即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3)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的诉权也不消灭。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也应当受理;受理后法院查明无合理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请求。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3年。
2.特殊诉讼时效。《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期间为4年;《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分期履行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合同被撤销之日;返还不当得利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算;无因管理的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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