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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高频考点: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2020-07-09 17:5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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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一级建造师备考进入冲刺阶段,由于一建考试知识点繁多,很多同学会出现记不住、记不牢,怎么办?建设工程教育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20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拿起小本本记起来!

    一建高频考点

      一建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高频考点: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考频指数】★★★★★

      【考点精粹】

      1.债的特点

      (1)概念: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权是相对权,而物权是绝对权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权利、履行义务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追究责任时,只能找有合同关系的主体追责,不能直接找事故的真正的责任方。

      2.建设工程债发生的根据(四种)

      建设工程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四种。

      (1)合同之债

      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

      合同之债,是债发生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即是典型案例

      (2)侵权之债

      侵权是指公民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们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

      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重点难点】建设领域侵权之债归结总结(四类)

    工程法规

      (3)无因管理(无义务+主动做好事+有人受益)

      【概念】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概念要点】

      1)没有法律上特定的义务,也没有受他人委托

      2)自觉地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使对方受益

      注意: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没有关系,不需要追认授权。

      (4)不当得利(不应当得到+利已+损人)

      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人

      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债的类型有:施工合同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买卖合同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侵权之债(施工单位与附近居民或施工第三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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