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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一建工程法规核心知识点:抵押权

2021-04-08 14:1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1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繁多,记不住怎么办?建设工程教育网为考生们整理了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核心知识点,快点拿出小本本记录起来!

  2021年一建工程法规核心知识点:抵押权

  1.抵押的概念

  (1)概念: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重点难点】抵押的特点

  (1)抵押物是不动产或者特殊的动产(机器、交通工具等)

  (2)不转移占有抵押物

  2.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造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抵押权的生效

  (1)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必须登记)

  1)建筑物和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造物。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愿登记)

  1)其他财产

  5.抵押担保的范围(五类)

  (1)主债权(2)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6.抵押物的转让

  (1)转让抵押物

  应通知抵押权人(无须征得同意)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

  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超过的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7.抵押权的实现

  (1)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向法院起诉。

  (2)拍卖、变卖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注意】不能直接约定,抵押到期直接将物转让给抵押权人(想想为什么)

  8.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处理价款清偿规则

  (1)登记生效类

  全部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签订生效类

  均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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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 名 时 间

    预计6月7-28日

  • 大纲 / 教材

    1月陆续公布

  • 准考证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 考 试 时 间

    9月7、8日

  • 考 试 成 绩

    考试结束后3个月左右

  • 合格证领取

    考后3个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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