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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建造师民事诉讼制度

    2019-04-29 11:2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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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建造师民事诉讼制度,对于一级建造师证书热度不断上升,小伙伴们是怎么看的,热度上升这全是因为一级建造师考试的证书的含金率。今天,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整理了一级建造师民事诉讼制度,希望能助各位考生一臂之力。

      一级建造师民事诉讼制度

      一、精准考点采集

      1.法院管辖内容要掌握,注意地域管辖内容和专属管辖的区别。

      2.诉讼代理人内容要理解。

      3.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要掌握,尤其是质证和认证等内容。

      4.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要掌握。

      5.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要重点掌握,尤其是数字要记忆。

      6.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要重点掌握。

      7.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重点理解并掌握。

      8.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2)审理前的主要准备工作中的几个“5日内”。

      9.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直接交付执行人员,随即开始执行程序。提交执行的案件有三类:

      1)判决、裁定具有交付赡养费、抚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

      2)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

      3)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2)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相关内容见下表。

      二、高频答疑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吗?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了三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何谓“协议管辖”?

      答:协议管辖,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协商某一个诉讼案件由谁负责。

      3.全权代理是不是什么都可以代理?

      答:不是的。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特别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即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4.“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这句话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如何进行担保,由什么人进行担保?

      答:需要保全证据的情况有两种:①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②证据在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如证人生命垂危;具有民事诉讼证据作用的物品极易****变质;易于灭失的痕迹。证据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一般应在起诉以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出。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需要保存数据的,一般应向有关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证据保全措施的对象主要是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

      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①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记录证人证言;②对文书、物品等进行录像、拍照、抄写或者用其他方法加以复制;③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获取的证据材料由人民法院存档保管。

      5.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提交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这句话为什么不对?答: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不是仲裁委员会当地基层人民法院。

      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小孩子能作证吗?

      答:这要看具体情况,一般年龄超过14岁,能够表达清楚,就可以作证。

      7.交换证据之日就是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吗?

      答:不是的,有新的证据,还可以再出示。

      8.质证是什么意思?

      答: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9.证据的效力对比是什么?

      答: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正、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10.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基于哪些债权请求权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

      答:(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11.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有什么区别?

      答:诉讼时效中止,即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也就是从权利人可以开始行使请求权时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2.判决、裁定有什么区别?

      答:(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2)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

      (3)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

      (4)一审判决可以上诉;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

      13.二审执行案件的管辖?

      答:无论一审还是二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14.执行终结有哪些情形?

      答:出现以下情形执行终结: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中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5.执行中止有哪些情形?

      答:出现以下情形执行中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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