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投标人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二、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要求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三、投标保证金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关于投标保证金,是保证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的金额保证,金额为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招标人终止招标,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投标有效期是指从提交投标截止之日至双方签订合同之日。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此时段有效的保证。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