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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建造师建设法规高频考点: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2019-03-04 15:3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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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同样无效。

    一、保证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可以作保证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于担保的标的额较大,保证人往往是银行。银行出具的保证通常称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一般称为保证书。

    二、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四、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可以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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