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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建造师建设法规高频考点: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经济补偿

    2019-04-12 11:1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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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因在本单位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

    1至4级伤残,完全丧失,保留劳动关系到退休;5到6级,大部分丧失,员工提出才可解除劳动合同;7到10级,部分丧失,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

    二、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况:

    (1)劳动者依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5)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待遇,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6)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2.补偿的标准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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