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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法规:相关合同制度(租赁合同)

    2019-04-30 09:2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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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一级建造师教材即将上市,一级建造师报名也将随之而来,考生们也都进入预习阶段,提前为考试做准备,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建法规相关合同制度(租赁合同)这一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不转让所有权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不以租赁物交付为要件)

    ■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租赁合同的分类

    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续订的租赁合同,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事先通知对方
    ■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
    ■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

    3.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交付出租物的义务
    ■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义务
    ■支付租金的义务
    ■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有关事项通知的义务
    ■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损失赔偿的义务

    4.租赁中的权力与义务

    义务
    内容
    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房屋在出卖之前应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
    关于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义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此共同居住人不以与承租人是否有继承关系、亲属关系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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