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项目 | 纳税人 | 纳税所得 |
第一类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
境内+境外所得 |
第二类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
中国境内所得 |
2.征税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税率
项目 | 内容 |
工资、薪金所得 |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
稿酬所得 |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
劳务报酬所得 |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
4.减免税优惠
项目 | 内容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国家级、省级以及军队军以上单位、国际组织颁发的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外交人员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
减征个人所得税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
5.纳税扣缴和申报
项目 | 内容 |
扣缴义务人 | ■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 |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