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432024 基坑支护技术的有关规定
| 结构形式 | 适用条件 |
| 排桩或地下连续墙 | 1.适于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二、三级 2.悬臂式结构在软土场地中不宜大于5m 3.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宜采用降水、排桩加截水帷幕或地下连续墙 |
| 水泥土墙 | 1.适于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级 2.水泥土桩施工范围内地基土承载力不宜大于150kPa 3.淤泥质土基坑,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 |
| 土钉墙 | 1.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级的非软土场地 2.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 3.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应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 |
| 逆作拱墙 | 1.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级 2.淤泥和淤泥质土场地不宜采用 3.拱墙轴线的矢跨比不宜小于1/8 4.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 5.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应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 |
| 原状土 放坡 |
1.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三级 2.施工场地应满足放坡条件 3.可独立或与上述其他结构结合使用 4.当地下水位高于坡脚时,应采取降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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