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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时效-二建法规核心知识点

    2019-10-23 16:0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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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距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结束已有近5个月的时间,但由于福建今年对二级建造师考试方式进行了改革,所以目前还未举行二级建造师考试。2019年福建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11月9-10日、11月16-17日,共4天,具体考试时间请考生们以准考证为准。考试在即,建设工程教育网为考生们分享了一些核心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二建核心知识点

    民事诉讼时效

    一、 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 诉讼时效中断

    因提起诉讼、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 下列情形,认定为与提起诉讼同等效力:

    (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

    (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6)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8)在诉讼中主张抵消;

    3. 下列情形,认定为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1)作出分期履行承诺;

    (2)作出部分履行承诺;

    (3)提供担保;

    (4)请求延期履行;

    (5)制定清偿债务计划。

    4. 其它规定:

    (1)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

    (2)对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中断;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4)在中断后新的诉讼时效内,可以再次提起诉讼时效中断。

    5. 诉讼时效的中断日

    (1)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3)债务承担的,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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