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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二建法规知识点

    2019-11-22 17:3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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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一、 基本要求

    1. 理解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关系;

    2. 掌握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

    二、 重点内容回顾

    (一)级别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

    2. 中级人民法院

    3. 高级人民法院

    4. 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域管辖

    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范围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2. 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 移送管辖:不得再次移送,也不得退回移送法院,应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 典型题目演练

    【例题·单选题】赵某跟随包工头周某进城务工两年。现赵某欲对拖欠其工资3万元的包工头周某提起诉讼,此案原则上应由( )管辖。

    A.中级人民法院

    B.赵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C.周某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D.周某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就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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