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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和复议决定-二建法规高频考点

2020-01-14 17:3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0年二级建造师报名在即,考生们都在积极备考,担忧许多考生可能在这个阶段会不知从何下手来进行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高频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和复议决定

【考点精讲】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记住七种与建设工程实践紧密的)

1.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许可类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履行义务;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7)认为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公民、法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相当于诉讼时效的中止)。

4.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况: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和人事处理决定的,可以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应当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1.复议机关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可停止执行的情况(4种):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的,可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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