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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执行-二建法规高频考点

2020-01-14 17:3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0年二级建造师报名在即,考生们都在积极备考,担忧许多考生可能在这个阶段会不知从何下手来进行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高频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仲裁裁决的执行

【考点精讲】

一、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

1.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执行期间为两年,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计算。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回到起点,或裁或诉):

1.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后果: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也可以诉讼。回到起点,或裁或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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