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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二建法规高频考点

    2020-01-20 17:2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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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二级建造师报名在即,考生们都在积极备考,担忧许多考生可能在这个阶段会不知从何下手来进行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高频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考点精讲】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

    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

    (1)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无效合同的;

    (6)其他。

    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无效合同;

    (6)被追究刑事责任。

    2.预告解除(劳动者不能继续劳动的后果)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3)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未能达成变更合同。

    三、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1.一般规定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1)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合同的;

    (2)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或在诊断、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4.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其他。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或失踪的;

    4.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的;

    5.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

    6.其他。

    六、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3.工资高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支付,补偿的最高不超过12年;

    4.月工资指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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