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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二级建造师考试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法规考点:合同效力(可撤销合同)

    2020-06-19 18:1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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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二级建造师报名在即,考生们都在积极备考,但有许多考生可能在这个阶段会不知从何下手来进行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知识点与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考点:合同效力(可撤销合同

    二建法规考点44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提示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合同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提示2】一类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作无效合同。另一类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体现了充分尊重被欺诈人、被胁迫人的意愿。

    (二)撤销权的行使

    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

    撤销权消失的情形:

    1.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2.当事人知道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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