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10月1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10月10日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10月20日承包人将工程移交发包人,但发包人一直未付工程余款。2016年5月1日,承包人将发包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则利息起算日应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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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结清全部工程款”。2015年10月1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10月10日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10月20日承包人将工程移交发包人,但发包人一直未付工程余款。2016年5月1日,承包人将发包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则利息起算日应为( )。
A 2015年10月10日
B 2015年10月20日
C 2015年12月1日
D 2016年5月1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程价款的支付。《解释》第18条也对何时开始计付利息作出了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