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度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令,承包人可先暂停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通知后24小时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视为同意。
2.工期调整
(1)承包人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3.暂停施工
(1)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3)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非承包商原因)
①非承包商原因的暂停,承包人可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变更的可取消工作。
②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暂停施工指示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承包人违约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