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已经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缺陷责任
(1)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2)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
(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根据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处理。
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4.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合同规定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期限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5.保修期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