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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9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温馨提示

2019-05-21 10:3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这些东西要带齐

  必须带齐纸质版准考证、本人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入场出场有时限

  考试开始5分钟后,迟到的应试人员一律不得入场(以考生到达考场时间为准);开考2小时后方可交卷退场。

  这些东西不能带进考场

  考生参加考试时不准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发现考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视为违纪违规行为。

  试卷代码填涂很重要

  应考人员在开考后应立即在答题卡上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及试卷代码,试卷代码未填涂或填涂有误的成绩无效。

  考试用笔有要求

  应考人员自备橡皮、2B铅笔和黑色墨水笔等必备工具,答题卡填涂部分必须用2B铅笔涂写,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这些东西不能带出考场

  严禁将答题卡、题本、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早早出行是上策

  考生参加考试时开私家车前往的较多,这有可能造成考点附近大面积交通堵塞,影响考生正常参加考试。尤其是前往青海大学考点,需要经过宁大公路,由于近期宁大公路道路施工,半幅通行,考试当天有可能导致交通阻塞,因此建议考生在考试当天尽量早早出发,提前选择最优出行路线赶往考点。经与校方协调,考试当天青海大学校园内可提供停车位,其余考点校园面积和设施有限不提供停车位,请考生选择公共交通出行。送考车辆到达考点后请迅速驶离,做到“人下走车”,勿在周边逗留。经与交通部门协调,考试当天将在各考点门口以及道路沿线增派交警,维持交通秩序,请考生配合交警工作。驾车考生要遵守交通秩序,做到稳驾慢行,不乱行乱停乱放,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考生务必于考试前亲自前往各自所在的考点,熟悉考场及路线,避免因走错考点影响考试。请报考人员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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