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备考是需要我们一点一点去积累的。为此,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分享二级建造师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27:租赁合同,希望能帮助各位小伙伴2019年二级建造师备考。

2019二建抢分 扫码打卡
知识点27:租赁合同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法律特征: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2.是诺成合同;
3.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分类
内容:租赁物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类型:
定期租赁约定租赁期限;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没有采取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定期租赁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没有异议。
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
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支付出租物、维修租赁物、权利瑕疵担保、物的瑕疵担保、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出租房屋在出卖之前应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
(1)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此共同居住人不以与承租人是否有继承关系、亲属关系为限。
(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支付租金、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有关事项通知、返还租赁物和损失赔偿。
1.关于支付租金期限:租赁期不满1年,租赁期届满时支付,1年以上的,每届满1年支付。
2.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成责任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赔偿,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其他规定
1.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速记点评】本知识点比较容易理解,不要死记硬背,对双方义务要掌握。
【经典例题】
1.关于租赁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租赁物指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
B.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年
C.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可不通知对方
D.租赁期限为5个月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形式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租赁物包括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在解除合同之前通知对方。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下列不属于出租人的主要义务的是( )。
A.支付租金
B.交付出租物
C.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
D.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即将在5月25、26日举行,网校2019年辅导课程结合多年成功辅导经验,及二级建造师考试命题规律、重点、难点,融入先进的教学理念,全力助您直达!【精品提升班】 【双师面授护航班】。
相关推荐:











扫一扫立即下载
扫码添加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