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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0: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不动产物权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物权变动的基础是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动产物权
1.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物权的保护
1.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妨害或可能妨害物权的,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速记点评】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无关,物权保护对应的处理措施。
【经典例题】
1.下列关于不动产物权设立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B.合同签字盖章,发生效力
C.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必须登记
D.未经登记,不动产交易合同无效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按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行为人( )。
A.排除妨碍
B.恢复原状
C.返还原物
D.赔偿损失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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