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级建造师法规第四章相关合同制度:承揽合同,二级建造师考试中涉及考点比较多,记忆起来也比较困难。现在二级建造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我们要对这些考点。知识点进行梳理。这样备考,效果才能比较好。今天,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介绍的是二级建造师法规第四章相关合同制度:承揽合同,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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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相关合同制度
知识点一:承揽合同
一、基本要求
1.掌握定作人的解除权;
2.理解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重点内容回顾
【提示】交付工作成果前,承揽人不受定做人的控制(检验除外)。
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具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必须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三、典型题目演练
【2016试题·单选题】关于承揽合同中解除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定做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B.承揽人将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做人有权解除合同
C.承揽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定做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D.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承揽合同的解除。只有定作人才有任意解除权,但是解除后,需要赔偿责任。选项A、C中的承揽人都不能解除合同,选项B,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参见教材P154。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承揽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承揽工作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或定做人提供
B.承揽人可以自主决定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C.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可以依法留置工作成果
D.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承揽人损失
E.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第三人对辅助工作向定做人负责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承揽合同的特征。在承揽合同中,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参见教材P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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