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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程法规考点知识:水污染的防治

2019-03-29 11:5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5月25-26日,考生们是否做好准备了呢?在考试之前建设工程教育为考生们整理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试知识点,希望成为考生们备考二级建造师考试的得力小助手。

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知识:水污染的防治资料已经准备好啦,大家快来学习吧!

二建工程法规考点知识:水污染的防治

  (一)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4.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5.当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50万立方米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二)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三)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规定

  发生事故后,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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