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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建造师学习方法(一)

    2010-09-26 15:02 来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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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习的过程可以分为这样三个主要的阶段:整理、精读、泛读。

      一、整理

      这里所谈的整理主要是指对前一阶段听课的整理。这个阶段不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只需要对听课的成果进行一下归纳总结就可以了。因为在上课的时候,考生不一定能将老师所讲授的内容全部记录下来,此时,就需要借用其他同学的记录将上课中所涉及到的重点、难点、重点题型的变化都归纳到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听课记录。

      二、精读

      这部分工作是考生要完成的主要工作,耗时也很长。这部分工作完成的好坏将直接决定考生能否取得好的成绩。所以,考生要对这部分工作给予高度关注。

      尽管考生都是生产上的骨干力量,时间非常紧张,但是,这个重要的阶段却绝对不可以忽略。那么如何才能做好这项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工作呢?应该精读到什么程度才算完成了这项工作呢?

      这里的精读,指的就是要逐字逐句地去阅读教材中的文字。一般来讲,精读应该有两遍。第一遍精读要达到对每一个知识点都能够正确理解。第二遍精读要做到对教材中的文字的理解能达到一定的深度,能够找到一段文字中重要的知识点,并能读懂语句的弦外之音。

      (一)正确理解

      所说的正确理解就是明了文字的真正的含义,真正领会语句在这里所要表达的意思。因为《法规》这门课不同于其他的三门课,有的语句是法律上的专有词汇,而且会涉及很多外延的法律知识,要想正确理解这些语句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例如,关于诉讼时效有这样一段文字:“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时效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对于消灭时效,后面进一步作了解释,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诉讼时效。但是,什么是取得实效呢?文中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所以,我们就有必要查阅一下相关的资料来确认一下什么是“取得时效”了。

      而在教材中,这样的类似例子还有很多。这些都需要我们首先要一一处理掉。

      (二)弦外之音

      所说的弦外之音就是文中隐含着的意思,但是却没有直接说出来的话。这样的弦外之音是很容易成为试题的。因为,要解答出这样的题型需要考生能够真正理解教材,是有一定深度的试题。所以,考生必须要能够真正理解这些弦外之音。

      (三)能够找到重要的知识点

      作为考生,应该能够对知识点的重要性作出基本的判断,这样会提高学习的效率。书中重要的知识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数字型考点

      这种考点很容易识别出来,而且由于其答案比较标准,所以,很容易受到出题人的青睐。对于这样的考点,我们不要求将所有的数字都记下来,但是对于重要条文中的数据记下来是很必要的。

      例如,书中关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中有这样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这段文字来源于《建筑法》,应该说是很重要的规定。在这段文字中,有多处数字型考点,例如“三个月内”、“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超过六个月的”等都是属于这种类型。

      2.主体型考点

      所说的主体型考点就是说考察考生能否确定某些建设行为的主体是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某些事情应该是谁去做的问题。这样的考点答案也很惟一,也是容易出现在试题之中的。

      例如,《建筑法》中关于报建的规定: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

      对于这样类似的建设行为,我们都要清楚是谁去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

      考生应该注意类似的知识点,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有很多。在这众多的知识点中,我们尤其要注意重要法律法规之中的这样的知识点。

      3.分类型考点

      所说的分类型考点指的就是对某个事物如何分类的问题。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不是很多,但是这样的考点由于答案也比较固定,也是很受出题人青睐的。这样的考点非常容易出现在多选题中。

      例如,书中关于物权的种类的理论,有这样的一段话:

      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这就是非常典型的分类型考点。对于这样的考点,我们没有别的更好的选择,只能是机械性地记下来。

      4.程序型考点

      有的时候,试题中可能会出现这种考点。这种程序型考点考察的是某项工作的程序。对于这种考点,需要考生能够掌握正确的程序,即谁在先,谁在后的问题。

      例如,书中关于招标程序的规定是这样的:

      “(1)成立招标组织,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5)发售招标文件;

      (6)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7)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8)签收投标书。“

      这种知识点的出题方式很有可能会是取出来其中的几个步骤,将其顺序打乱,请考生找出哪个程序是正确的。

      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不算多,最典型的就是关于招标程序的规定。所以,考生应该对这部分的程序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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