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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及开展执业情况检查

    2010-10-08 11:13 来源: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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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及开展执业情况检查的通知

      粤建办市函〔2010〕513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问题的通知》(建市施函〔2010〕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满后继续有效,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政策未出台前暂不开展延续注册工作。

      二、各地级及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通知》要求,立即部署开展本地区一级建造师执业情况检查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由企业单位按《通知》要求,对一级(含临时)建造师注册执业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写《一级建造师有关情况汇总表》(正式)(见附表1)、《一级建造师有关情况汇总表》(临时)(见附表2),并报送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一级注册建造师,若没有在建工程的,须交回注册证书及印章;若正在承担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应提供其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原件经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核后,提交复印件)。

      以上材料(含须交回的注册证书及印章)连同相应的电子文挡(EXCEL格式)一并于10月15日前报送到所在地级及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省属企业直接报送到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由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所属企业提交的《一级建造师有关情况汇总表》(正式)和《一级建造师有关情况汇总表》(临时),填写《全市一级建造师有关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4);同时,结合本地区自2007年7月1日以来查处的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进行核对,对存在《通知》所列七项行为之一者,要如实填写《一级建造师违法违规情况汇总表》(附表5),并将本地区的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告中要包括总体情况、存在问题、现状分析、处理意见等内容。

      各地的检查情况资料及报表、电子文挡(EXCEL格式)一并于10月22日前报送到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三、我厅将根据各地的检查情况,对部分地区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情况进行抽查。

      附表:1.一级建造师有关情况汇总表(正式)

      2.一级建造师有关情况汇总表(临时)

      3.全市一级建造师有关情况汇总表(正式)

      4.全市一级建造师有关情况汇总表(临时)

      5.一级建造师违法违规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孙宝国,电话:83133513,传真:83302269;贺辉,电话:83754141,传真:83754622,电子邮箱zczxhh@163.com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问题的通知》(建市施函〔2010〕80号)

      附件:附表1-5((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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