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吉林省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及《吉林省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吉建管[2007]21号)等文件规定,我省将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
至2010年12月31日前注册有效期满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二级临时建造师。
二、 申报方式
本次延续注册实行网上办理,企业登录吉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填报。
三、 审批程序
延续注册实行网上审批,各地初审合格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厅审定后在门户网站公示,并予以办理延续注册。
四、 时间要求
网上受理时限至2010年12月31日结止,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注册,再次申报按重新注册处理。
五、 其它事项
(一)注册有效满,需要继续执业的人员应办理延续注册手续,未按本文件要求办理延续注册的人员禁止执业。
(二)申请人员应在执业期间完成过相应的工程业绩,且无执业不良行为记录,符合延续注册规定。
(三)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培训按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执行,在有关文件未颁发前,暂不作为延续注册必要条件。
(四)各企业办理延续注册证书时,同时交回原执业印章。
(五)请各地对认真核对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有关个人基本信息和工程业绩将录入省从业人员数据库,作为执业行为监管的标准数据。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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