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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造价员执业范围及权力、义务

    2011-02-18 13:21 来源: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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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造价员执业范围及权力、义务

      第四十条 造价员在下列工程造价业务范围内执业:

      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2、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或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

      3、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4、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5、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6、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7、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造价员必须持证执业,承担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造价员应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造价员注册单位与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单位不一致的,其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第四十二条 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造价员名称;

      2、依法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3、在本人执业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5、参加继续教育

      6、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三条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3、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4、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式;

      5、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四十四条 造价员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后,应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由省造价协会注销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专用章,并删除其网上记录。

    摘自《黑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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