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变更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变更
第十九条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30天内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者其编审的工程造价计价文件无效。
造价员执业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跨省变更。
第二十条 执业单位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1省内变更: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携带原聘和现聘用单位双方签署同意变更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变更表等书面资料到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变更。变更核准后,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并加盖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公章。
2 跨省(出入省)变更: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携带原聘和现聘用单位双方签署同意变更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变更表等书面资料,经转出单位所在地的省(部)级“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签发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转入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办理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 《贵州省变更申请表》(两份);
2 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
3 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4 本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一张(仅对跨省变更);
第二十二条 本省造价员因工作调动需要换发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者,按第二十条第2款“跨省变更”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核准同意后,在造价员跨行业转出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收回原专用章同时注销其在本省的造价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跨省或行业变更的造价员,其原资格证的专业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专业的,应参加我省组织的统一考试(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学历、技术职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电子信箱发生变更,应及时携相关原件到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更新。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变更每月受理一次,变更申请人可在每月25~30日(节假日除外)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提出申请。造价员变更后,在一年(十二个自然月)时间内不再受理第二次。若因原单位破产、分立、合并或更名,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后,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由于原单位确属关、停、并、转的,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依据,经所在地市、地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并签署意见,提交了现单位聘用协议书(合同书),可免盖调出单位的公章。
各市、地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于每月20日~25日将辖区内变更人员名单汇总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集中办理变更手续。
摘自《黔造价[2008]002号》
- · 黑龙江关于开展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 · 2015无锡市变更造价员证书办理事项通知
- · 新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辽宁造价员考试须知:资格证变更
- · 江西省2011年6月30日已办理造价员变更的通知(省内及跨省变更)
- · 江西省2011年7月21日已办理造价员变更通知(省内、跨省及市内变更)
- · 江西省2011年8月9日已办理造价员变更的通知(省内、跨省及市内变更)
- · 江西省2011年8月26日已办理造价员变更的通知(省内、跨省及市内变更)
- · 江西省2011年9月15日已办理造价员变更通知(省内、跨省及市内变更)
- · 江西省2011年10月8日已办理造价员变更通知(省内、跨省及市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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