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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证书管理与验证提交的材料

    2011-02-18 13:23 来源: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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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证书管理与验证提交的材料

      第四十九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省造价协会负责颁发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有效期三年。

      第五十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如有遗失,应在30日内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声明,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附表十),并打印一式3份,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准,签署同意补办、加盖公章后,到省造价协会补办。

      第五十一条 造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造价协会注销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专用章,公告其证书及执业专用章作废,删除其网上记录: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或者执业专用章的;

      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4、从事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不符的工程造价业务的;

      5、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

      6、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岗位2年以上的;

      7、在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

      8、年满70周岁的;

      9、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者服刑的;

      10、被投诉,经省造价协会两次核实的。

      第五十二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验证制度,造价员从注册之日起,每三年验证一次。验证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各市(行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验证工作。省直属单位的造价员由省造价协会直接验证。

      第五十三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执业行为、执业道德等方面。

      第五十四条 造价员应在资格证书三年届满前60日内,向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申请验证,省直属单位的造价员直接向省造价协会申请验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验证申请表》(附表十一),进行网上申请;

      2、申请人将注册单位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造价员验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省直属单位的造价员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3、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准后,在验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验证申请汇总表》(附表十二),报送省造价协会;

      4、经省造价协会审核,验证合格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核发验证合格专用标签,并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签署验证日期、加盖“有效期三年”印章及省造价协会公章后,发回《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5、经省造价协会审核,有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注销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专用章,公告其资格证书及执业专用章作废,删除其网上记录。

      第五十五条 造价员申请验证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3年内完成的工程造价业绩资料或证明;

      2、3年内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3、《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五十六条 造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

      1、有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3年内在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中不良记录达到2次的;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4、3年内无工作业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注销资格证书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造价员到期无故未申请验证的,省造价协会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予以公告,限期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验证,超过限期未申请验证者,由省造价协会注销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专用章,公告其资格证书及执业专用章作废,删除其网上记录。

    摘自《黑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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