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造价员继续教育管理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和专业教育。
第二十条 市造价管理协会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制及组织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学与集中面授相结合的方式,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凭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办理验证续期执业手续,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办理验证续期执业。
第二十三条 造价员在暂时停业恢复工作后应补习停业期间的继续教育课程。市外调入本市办理验证续期执业的人员应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摘自《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